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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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單位:江津區??????????????????????????????????????????????????????? (2026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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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受理編號 |
交辦問題基本情況 |
所屬區縣 |
問題類型 |
調查核實情況 |
是否屬實 |
辦結目標 |
辦理回復情況 |
是否辦結 |
責任人被處理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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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津信20241127001 |
據投訴人反映:1、劉某某全家七口,先后于2003年至2009年全家遷到城鎮入戶,全家沒有一人是屬于集體農轉非,也沒有一人是農村戶口,其宅基地于2008年復墾300多平方米,獲得復墾補償款46262元。領取補償后,卻沒有復墾。2014年,劉某某又回到原籍修建房屋,騙批了90平米的建房面積,而實際修建的房屋建筑面積為270平方米,前后院又侵占了集體土地600平方米,超占、超建不合法;2、因其舉報劉某某違法占用耕地修建房屋的事實,被劉某某的女劉某某敲詐、勒索4745元。江津區政法工作人員曹某某、蔡某某將其騙到石門鎮派出所內對其進行刑訊逼供,指使三名疑似黑社會人員審問、毆打其近30多個小時,強迫其承認毒殺劉某某魚塘的魚。 |
江津區 |
其他問題 |
2024年11月29日,石門鎮到現場核查,該投訴問題部分屬實。 (一)復墾情況。經查,該問題屬實。劉某某在2008年復墾了本戶兩宗房地產中的一宗(產權證:字第0801014號,建面227.5平方米;土地證:津集建(1991)字第74416號,面積170平方米),復墾面積共0.5885畝(包括豬舍、曬壩),其中本戶分攤0.4932畝,獲得復墾補償款4.6262萬元。現場核實發現,劉某某復墾地塊已打成曬壩,該地塊種類已規劃調整變更為農村建設用地。 (二)建房情況。經查,該問題部分屬實。劉某某戶籍人口2人(經核實,家庭成員只有配偶李某某),屬非農戶口,按相關法規,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審批宅基地。但劉某某戶原為石門鎮金龍村居民,戶籍地和常住地均在江津區石門鎮。劉某某在金龍村擁有原宅基地兩處,部分房屋復墾,其余部分供自己居住。復墾后,余下的住房為劉某某的唯一居住住房,在其唯一住房存在危險的情況下,可進行維修加固建設。2013年5月18日,劉某某因原固定住房年久失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能居住為由,向村鎮提出申請,按程序取得相關手續。2014年,劉某某申請按照遺留問題辦證程序辦理房地產權證。經核實,劉某某在維修加固建設過程中存在超占、超建。2014年11月,石門鎮政府相關部門對劉某某超占、超建部分作出了相應處罰,并對超占、超建部分的不合法產權,已作備案記載。 (三)關于敲詐勒索、政法人員刑訊逼供的問題,經查,該問題不屬實。已由江津區公安局對劉某某作出相應答復,該反映事項江津區公安局辦結。 |
部分屬實 |
1.責令被舉報人對相關復墾地塊硬化部分實施還耕復種或將復墾補償金退還村集體。 2.加強對舉報人的政策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解釋,力爭舉報人息訪息訴。 |
該問題已辦結。 1.針對其超占建房問題。2013年5月18日,劉某某因原固定住房年久失修,存在嚴重安全隱患不能居住為由,向村鎮提出申請,按程序取得相關手續。2014年,劉某某申請按照遺留問題辦證程序辦理房地產權證。經核實,劉某某在維修加固建設過程中存在超占、超建。2014年11月,石門鎮政府相關部門對劉某某超占、超建部分作出了相應處罰(罰款金額:2640元),并對超占、超建部分的不合法產權,已作備案登記。 |
是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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